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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3-01-06 11:38:57 打印 字号: |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马鞍山市委的领导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辖区内有含山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花山区人民法院、雨山区人民法院和博望区人民法院6个基层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部门职责


(一)立案第一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督查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二)立案第二庭


负责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预防和处置申诉上访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对不服基层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再审);负责对不服从本院及下级法院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负责对全市法院信访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本院联络督查工作(即联系人大代表工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办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刑事申诉复查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劳动争议、人身权利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案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八)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审判工作。


(九)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和指导;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估、审判绩效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审判委员会事务等。


(十一)执行庭(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庭(执行局)内设综合科、协调科、执行科。


(十二)研究室


负责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收集信息资料;负责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工作。


(十三)政治部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审查、退休及老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区县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人民法院系统评先创优活动;研究、制定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法院的政工工作。


政治部内设宣传教育处、法官管理处。



(十四)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相应工作;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法警支队


负责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等警务工作;组织、参与执行死刑,配合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车辆使用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法庭警卫、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财务、诉讼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武器、警械、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负责“两庭”建设和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工作。


(十七)司法技术处


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院党组的决议;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指导。


(十九)机关工会


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开展文体活动;主动沟通协调,反映群众愿望;关心会员福利,努力办好实事。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