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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
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陈刚(中院) 张林森 蔡超 刘洋 陈刚(博望)  发布时间:2019-03-27 08:57:0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构建符合保障审判、服务法官目的和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是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文章以分别位于东、中、西部的ABC三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情况及对笔者所在省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问卷调查为样本,在剖析现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探寻出路。

文章通过详实的样本分析,发现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法官助理的业绩评价尚有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偏重公务员管理模式下的绩效考核方式,往往忽视法官助理辅助办案质效;二是偏重法官助理综合能力评价,往往导致对其辅助审判业务技能的关注不够;三是偏重辅助办案数量,往往难以全面兼顾案件的难易程度;四是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注重捆绑审判质效,往往忽视独立性评价;五是未建立业绩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导致考评的时效性价值难以体现。通过对法官助理职责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独立价值探析,从建立“价值认同”的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管理制度、建构防止“审判团队异化”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方式、构思以“独立性评价”为主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方法三个方面阐述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构建。最后,结合实际谈及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结果反馈及运用价值导向。(正文含注释共9938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围绕审判权运行探析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独立性。审判权运行赋予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较强的独立性,审判事务的划分使得法官助理工作职责成为审判权运行的重要一环,而职业化的走向催生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内在价值的充分实现。从有利于审判权科学、顺畅运行及法官后备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将距离核心审判事务较近的专业辅助性事务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加之法官对审判权力的“让渡”勾勒出审判权分配及审判事务划分的边界。这种审判事务的划分及承担,体现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特点及其独立价值。

二、根据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特点构建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以法官助理的职业化发展为支点,探讨当前各地法院对于法官助理业绩考评存在的强调依附性评价,忽视独立性评价的问题,从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特性出发,认为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应该采取独立性与依附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三、契合实际利益需求导向建立以独立性评价为主的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指标体系。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独立的工作职责,在不干扰法官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自己对于案件的见解。在这个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法官助理开始期望独立获得职业荣誉,更多的希望自身的劳动成果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因而,对于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从实际出发,需要更多关注法官助理独立性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建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指标体系。

 

以下正文:

 

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过“如果你不能评价,你就无法管理”,绩效评价对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当前,需要通过构建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特有的职责、考评、晋升等管理制度,为全面实现员额制改革目标提供有力支撑。2鉴于此,各地法院重视并相继出台了法官助理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提供了遵循。构建符合保障审判、服务法官目的和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是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当前,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怎样改进?本文以位于东、中、西部的ABC三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运行情况及对笔者所在省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问卷调查为样本,在剖析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探寻在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现状考察: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运行模式

为了体现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对保障审判权科学有序运行的作用,本文提及的“法官助理业绩”仅限于法官助理从事辅助办案工作的业绩。笔者选取分别位于东、中、西部的ABC省法院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制度进行研究发现,目前抽样的三省法院对法官助理的业绩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A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A省法院法官助理绩效考核的依据为《A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业绩评价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绩评价主要采取“以定性评价加定量评价的主客观考评法”。其中,定性评价设置了法官助理胜任或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标准,如从职业伦理不端、作风品行不端、办案数未达标、办案严重超审限、案件评定不合格、无法完成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身体原因无法履职、违法违纪等方面认定不胜任法官助理工作。定量评价主要是通过设定业绩评价参考指标的方式,采取平时评价和定期评价量化计分的方法对评价对象业绩予以评分。

2.B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B省法院法官助理绩效考评实施依据的文件为《B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业绩评价采取“以业务项目评价加综合评价的主客观考评法”。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主要有业务项目和综合评价两个方面,其中业务项目包括审查诉讼材料、跟案数量等内容,综合评价方面由审判庭(团队)的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其他司法实务工作、团队协作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3.C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C省法院法官助理绩效考评的依据为《C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业绩评价采用“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的主客观评价法”。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政治素质、部门管理、司法廉洁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且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法官助理所在部门及辅助法官的意见,辅助法官的意见应当在考核总体评价中占一定比重。对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内容包括辅助审判、协助办案、业务水平等三个方面。同时,文件规定将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撰写调研文章宣传稿件、立功受奖等情况作为加分项,将差错案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消极对待集体活动等情况作为扣分项。

B省评价方法与A省和C省评价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A省和C省的评价方法关注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依附性,将法官助理草拟裁判文书、主持案件庭前调解等体现法官助理司法技能的独立性业务职责融入到协助办案的依附性评价中,没有针对法官助理的独立性业务职责给予单独评价;B省评价方法虽然较为概括,但单独设置业务项目,将对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司法文书写作等工作职责的单独评价纳入到对法官助理的整体业务评价中。

二、瓶颈探究: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运行困境

为了解现行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省高级法院运用“数魔方”平台对全省三级法院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了电子问卷调查3,结合对抽样的ABC三省法院系统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现状的分析发现,目前多地法院对法官助理的业绩评价与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及法官助理的职业化等要求脱节。

(一)偏重公务员管理模式下的绩效考核方式,忽视辅助办案质效

1.法官助理绩效考评的行政化倾向。有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所建立的组织管理体系,存在着管理惯性,表现为管理行为将以原来的发展趋势运行。4目前,各地法院对在编法官助理的管理方式上仍多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对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的看法不可避免会带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如A省法院将分管院领导及庭长评价作为法官助理业绩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超过六成的员额法官及五成的法官助理认为,法官助理所在部门领导应作为法官助理业绩客观评价的主体,同时,九成以上的员额法官认为法官助理所协助的法官应作为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的客观主体。这种极为看重上下级领导关系和个人因素的评价方式,容易形成实际的人身依附,也无疑会弱化法官助理所在办案团队围绕其辅助办案质效对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所起的实际作用。

2.法官助理职责的不确定性。笔者发现,在不少法院法官助理只是身份上的一种变化,原先承担的工作职责并未改变。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助理中有的就坦言,其承担的非业务性工作占比达到100%,虽是法官助理,却并未参与辅助办案。笔者将法官助理的有效调查问卷进行梳理,借助SPSS软件统计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的耗时占比,得出法官助理业务工作耗时即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的工作耗时占比均值为64%,非业务工作耗时即辅助办理案件之外的其他工作耗时占比为35.99%。非业务工作耗时占比超过法官助理工作耗时的三分之一,而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助理中80%以上身处审判一线,这意味着不少法官助理即使在审判岗位也要承担不少的非辅助办案的工作任务。

问卷数据显示,近三分之一的员额法官认为整理、装订卷宗这种纯事务性工作也应由法官助理完成,超过三分之一的法官助理会经常参加合议庭或偶尔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当前,从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不同法院内部对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各不相同,有的在模糊地行使审判权力和法官职责,有的则承担书记员的部分职责。5A省法院与C省法院分别将案件归档、文书送达作为法官助理职责。职责履行上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对自身工作的职业预期,同时也可能对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偏重综合能力评价,导致对辅助审判业务技能的关注不够

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九成以上的员额法官和近九成的法官助理选择将综合能力作为对法官助理绩效的考核内容,超过了对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实绩选择的比例。

数据从侧面反映出,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对综合能力评价的偏重,这其实与法官助理的工作实际不无关系。如上所述,法官助理既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同时可能要承担员额法官的工作角色,甚至还要兼顾书记员的工作,这就意味着对法官助理能力要求的“复合型”,即对法官助理综合能力的倚重。这种综合能力意味着法官助理必须是“全能型”的,法官助理不仅要在办案业务上表现优秀,而且必须擅长其他非业务性工作。从长远来看,这种对法官助理片面强调综合能力的培养模式,不关注法官助理独立性职责的履行,终将会使法官助理失之以专,造成法官助理对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等后果,6与法官助理职业化的要求相悖,也不利于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的形成。

(三)偏重辅助办案数量,难以全面兼顾案件的难易程度

由于案件在类型、案由或审级上的不同,加之可能因为参加审理的当事人数量、是否进行保全或提出管辖异议等因素的不同,导致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有着明显的区别,而多数法院如A省法院与B省法院仅将协办案件数量或跟案数量纳入法官助理业绩评价,却并未就案件疑难复杂程度进行区分。在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员中,八成以上的法官助理和近七成的员额法官认为应该考虑个案的难易、跨类型案件对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工作耗时的影响,大多数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认为不能简单以跟案数量来评定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对于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的工作量考核,多数法院往往仅仅用这种机械的量化考评方式而忽略了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的差异,不能实现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监等不同部门之间工作量的科学比对,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工作量,7也难以体现办理不同案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的不同,而法院考评工作中效率指标又占了很大比重(如年人均结案数、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等),如果不附加权重系数,统一案件权重,就会导致审理简单案件所得到的评价偏高,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审理时间长、难度大、开庭次数多,所得评价反而偏低。因而,仅以法官助理的跟案量对法官助理的办案能力进行考核,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一定程度会使法官助理产生“嫌重避难”的负面心理。

(四)业绩考评注重捆绑审判质效,往往忽视独立性评价

超过半数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认为,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应部分依附审判质效,同时不应忽视对于法官助理业务工作的独立评价。

A省与C省法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中均强调捆绑审判质效的依附性评价,忽视对法官助理业绩的独立性评价。现行对法官助理辅助办案能力的考评中,如涉及到案件上诉率、发改率等反映案件办理质量的指标时,往往直接与辅助办案质效挂钩,强调捆绑审判质效进行考评,没有体现法官助理工作业绩的独立性价值。

(五)业绩评价结果反馈机制缺失,导致考评的时效性价值难以体现

业绩考评结果反馈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绩效考核之有效性及整体水平,重要程度甚至超过绩效考核本身”。8如前所述,各地法院认识到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的重要性,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将业绩评价作为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举措,但多地法院如ABC三省法院均未建立法官助理业绩评价反馈机制,没有将业绩评价作为改进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力手段,在法官助理工作有所不当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考评反馈机制及时予以纠正,难以体现业绩考评的时效性价值。

三、追本溯源:法官助理职责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独立价值探析

(一)审判权运行赋予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较强的独立性

在“三五改革”期间,法院围绕审判建立了科学、完备的质量效率监督体系,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更加完备,分工也更加明确。9《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10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使得审判权运行更加科学顺畅。

从审判权运行角度出发,审判权行使必然包含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两个方面的内容。11核心审判工作(事务)是体现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决策权性质的部分,它主要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司法裁断(或司法决策)等三项内容。12辅助审判工作(事务)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其具有流程化、重复性、纯粹程序性,或者不具有司法判断等特点……可以交给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主持或者完成的事务。13

笔者认为,一般观念中的法官实现向员额法官的转变,需要将自身拥有的混合状态的审判权力进行“让渡”,实现权力的分离,同时剥离审判辅助事务,即让渡部分辅助审判权于法官助理,将特定审判辅助事务交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对审判权力的“让渡”勾勒出审判权分配及审判事务划分的边界。这种审判权力的划分及审判事务的承担,体现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较强的独立性特点。

(二)审判事务划分使得法官助理职能履行成为审判权运行的重要一环

当前,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审判庭实行这样由完整审判权、有限审判权、纯审判辅助事务构成的梯度权限配置,将成为定位全权法官(即员额法官)、限权法官(即助理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三个梯度岗位职权(责)的基础。14而按照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大小,可以将审判权分为核心审判权和辅助审判权。15其他辅助审判事务对应审判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法官当然享有,不过基于分工要求由法官助理替代承担部分事务。16

笔者认为,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需要对审判事务进行划分,而就辅助审判事务对应的流程节点而言,有些流程距离核心审判事务更近,有些流程距离核心审判事务较远,前者因为接近核心审判事务,专业性较强,长期从事这些事务,将有利于日后可能从事核心审判事务,从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及法官后备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可将这部分专业辅助性事务交由法官助理完成。目前,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基本定型,将依附性很强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完成,而与审判相关的证据交换、调解、起草文书等职能由法官助理承担,17体现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特点及其独立价值。

(三)职业化走向催生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内在价值的充分实现

根据法官助理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具有的工作职能及承担的审判事务的特性,从职业稳定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职位序列管理,进而对法官助理业务绩效进行独立评价,促使法官助理的职业化发展。同时,从发展的天然属性考量,又需要在审辅人员交流机制上进行一定的制度耦合,实现职能的有限转化。法院编制内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在任职一定期限后,具备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法官缺额情况,按照遴选程序选任为法官。18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进行有限度的智力传递,从而成为员额法官。这样,既保证了法官助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能避免其职业上的“疲软”状态,尽可能发挥好法官助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释放审判权运行的内在潜力,提升审判权运行的效率,充分实现法官助理职能的内在独立价值。

四、进路探寻: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价值认同”的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管理制度

笔者通过对法官奖励制度的逻辑解读来参照理解法官助理考评机制应当如何建构。当前,在法官奖惩制度的多重逻辑并存中,科层制的逻辑在其中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19作为参照,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机制的建构,其前提和基础是理解考评的制度定位,从而明确在科层制的主导逻辑背景下,兼顾多种逻辑,实现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机制逻辑上的完整与自洽。其不仅仅涉及到对于法官助理的定位,而且反映出用什么样的价值导向来影响对于法官助理的定位,体现出社会的集体认同和集体利益观念。20相关分析结果表明,组织认同与组织公平感显著正相关。21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或称“激励保健理论”,认为与工作满意感相联系的因素对人们具有激励作用。22关注组织公平感、工作满意感,对法官助理独立性工作职责予以认同并给予独立性价值评价,建立契合法官助理利益需求的业绩考评管理制度,以此为基础,构建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能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是深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

(二)建构防止“审判团队异化”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方式

 笔者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认为,为了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的简便、可操作性,同时也为了防止法官助理消极对待法官交办的工作任务,故对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应采取法官主导的综合评价方式。笔者认为,由法官主导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的单一的综合评价方式看似方便易行,却为审判团队的异化埋下隐患,而且极易形成实际的人身依附,在此情形下,往往存在法官向法官助理推诿工作,将一些必须由法官亲为的核心审判工作交给法官助理处理,导致法官助理工作负荷过大的现象,有悖于审判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23不利于审判权的科学、顺畅运行。因而,需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式,对法官助理的工作业绩予以合理评价。

问卷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法官助理认为采取业务工作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业绩考评方式可行,这种认知在对员额法官的调查问卷中也得到了佐证,绝大多数的员额法官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实际,认为对于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应避免采取单一的综合评价方式,而业务工作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业绩评价方式成为最佳选择。同时,近九成的法官助理将所协助的审判团队作为业绩评价主体的首选。笔者认为,为防止出现审判团队异化现象,避免考评的行政化倾向,并从有利于协助法官办案的角度出发,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应以审判团队的评价为基础,同时规定其所协助法官的评价应占有适当的比例。

    (三)构思以“独立性评价”为主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方法

笔者认为,法官助理职责的技术性与依附性,决定了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机制宜采用量化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于法官助理的独立性职责与辅助性职责,应分别给予独立性评价与依附性评价。对法官助理业绩采取依附性评价,从而促使法官助理更多地关注办案团队,将其工作成效纳入审判质效体系进行考量,尽心做好辅助性审判事务;强调法官助理业绩的独立性评价,从而促使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的形成及其专业化的发展定位。

1、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指标

由司法管理经验和司法活动的规律可以知晓,距离核心事务越近的司法实务,其疑难程度越高,重复程度越低。故过多的重复性工作,比如裁判文书送达、报结案、卷宗装订和归档等,不宜由专业度较高的法官助理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法官助理七项职责的规定,24结合当前各地法院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并从审判流程节点进行梳理,笔者认为,法官助理独立性职责中可纳入业绩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一是程序性事项,如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二是实体性事项,如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争论焦点归纳、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主持调解、管辖权异议处理、草拟裁判文书。25

在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中,应以独立性工作评价为主,其他依附性工作评价为辅,加之案件审判质效整体情况,对法官助理的业务工作量及业绩优劣进行科学合理考评。基于上述思路,笔者尝试构建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并对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的考评侧重点进行区分。

2.法官助理业绩评定办法

合理确定业绩工作量。法官助理从事业务辅助工作的依附性工作量,主要由所辅助的法官或审判团队所决定。案件的类型及难易程度决定了工作量的多寡,案件的权重规则应与工作量挂钩,消除单纯以案件数量即跟案量为根据的业绩评价标准。法官助理完成的独立性工作量,应给予单独的评价。以独立性评价为主,赋予合适的比重,进行独立性及依附性评价结果的两者加成,对法官助理的业务工作量进行科学的量化考评。

科学评定业绩工作质量。采取职责分类的方式评定业务质量。独立性工作职责中主要看实体性事项完成的成效,如调解成功率、庭审争论焦点归纳准确率、草拟裁判文书采用率等。依附性工作职责根据审判质效指标如公正、效果指标进行相关依附性评价。主要考评独立性工作质量,将独立性与依附性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加成,对法官助理的业务工作质量进行科学的量化考评与综合评价。另外,可以将当事人对法官助理完成某些独立性工作的满意度作为参考。

3、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结果反馈

可以说,绩效管理的精髓不在于纯粹的以结果论英雄,而是要通过绩效评估带来的绩效沟通,帮助组织成员获得成长。26在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机制中,为保障考评工作科学合理的实施,及业绩沟通的有序开展,应该结合实际成立法官助理业绩考评委员会并明确其组成,详细规定考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同时,在对法官助理进行业绩评价的过程中,不仅要进行定期考评,还需要进行随机性考评,通过考评结果发现法官助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结果反馈与有效沟通,帮助、促使法官助理予以纠正,提升业绩考评的时效性价值。

4.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结果运用价值导向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认为,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结果应用的价值导向应为激励工作积极性,其次是应作为员额法官遴选的重要参考条件,同时,超过七成的员额法官和超过六成的法官助理认为,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结果应用的价值导向还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笔者认为,以上价值导向的实现离不开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并适时建立法官助理业绩档案,明确业绩考评结果运用对法官助理经济性奖励、评奖评优、福利待遇、工作晋升等产生的重要作用,明确绩效考评结果差或较差时所导致的惩戒后果,形成直接有效的激励和督促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业绩考评结果的公正,促使价值导向目标的实现。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特性决定了对其业绩评价的考量因素,也最终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最为合适。我们需要在人员分类管理的视野下,从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这一序列入手,从保障审判权运行的角度出发,构建科学的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以期充分调动法官助理辅助审判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法官助理的职业化发展,助力改革的系统推进。文章着眼于以独立性与依附性评价的结合为基础来建构法官助理的业绩评价机制,至于具体考评指标的分值设计还需进一步研究。在前文的基础上,笔者起草《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办法(建议稿)》(见附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附件: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助理业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对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实现保障审判、服务法官的目的,实现法官助理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法官助理业绩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助理业绩管理是指考评委员会、所协助审判团队及法官、审判管理部门为了达到保障审判权科学有序运行,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共同参与的业绩考评计划、指标构建与控制、业绩评定、业绩反馈、有效沟通与督促以及业绩评价结果应用的定期与随机性考评相结合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开展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工作应遵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司法审判规律,树立正确业绩导向;突出法官助理履行独立性工作职责的主体地位,尊重法官助理依法独立行使辅助审判权;灵活运用结果反馈管理与事后评价方式,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工作业绩。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或负责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机构作为本院考评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开展法官助理辅助审判业绩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法官助理业绩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业绩管理实施方案,必要情况下需制定实施细则;

(二)结合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起草法官助理业绩的独立性与依附性考评指标体系;

(三)承担法官助理业绩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具体事务;

(四)负责法官助理业绩的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工作;

(五)负责法官助理业绩考评实施工作,向法官助理所协助的审判团队反馈评估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

(六)主要就法官助理独立性业绩评价与管理等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

(七)突出法官助理独立性业绩评价及管理的宣传培训与统计分析。

 

第二章 业绩考评计划

第五条  审判价值目标作为一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制定法官助理业绩考评计划、业绩评价实施与结果反馈、开展独立性与依附性业绩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六条  审判价值目标围绕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设定,就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而言,主要包括独立性工作量目标、独立性工作质量目标及依附性工作的公正目标、效率目标与效果目标。

第七条  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指标是进行业绩管理与评估的主要依据,指标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导向明确。指标设置应当以实现保障审判权科学有序运行的价值目标为导向。

(二)充分量化。指标设计应当以独立性工作量化为主,结合依附性工作量化,从独立性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综合评价形式进行定性的分级分档表述,力求具有可衡量性。

(三)科学可行。设定指标尤其是独立性指标时,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和辅助办案的客观实际。指标设置既突出独立性工作职责的重点,又简便实用、可操作。

第八条  法官助理业绩考评计划基本内容包括考评指标(含关键业绩指标)、指标权重、评定方法、评分标准、考评周期、责任部门等。

考评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应包括独立性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及围绕审判质效指标的依附性工作评价如辅助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基础指标内容,可根据法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置附加性动态指标。法官助理的业绩考评以其所协助的审判团队评价为基础,法官助理所协助法官的评价应当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与法官助理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就业绩考评计划达成共识。

 

第三章 业绩评查与评价实施

第十条  由审判管理部门向法官助理所协助的审判团队及所协助法官就法官助理辅助办理案件的情况随机抽取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事务(委托鉴定、评估、保全等)、主持案件调解、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审查诉讼材料、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管辖权异议处理、草拟裁判文书等独立性工作评价指标。依附性工作评查可依据法院案件质量效率评估系统指标数据进行。

评查小组由各审判团队法官以及资深法官助理代表组成。

第十条 业绩评价实施是业绩管理的核心,是根据设定的审判价值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尤其是关键业绩指标)、评价方式、评定方法、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的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平时评价管理是法官助理业绩管理的重要环节。平时评价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

(一)日常管理。建立法官助理业绩管理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日常考评数据收集与业绩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法官助理辅助办案业务工作的不足,采取有效改进措施,促使法官助理辅助办案业务工作始终朝着预期目标迈进。

(二)中期评估。每季度开展中期评估并及时沟通,各审判团队应逐项对照法官助理业绩考评指标进行全面自评,形成中肯的法官助理业绩中期自评报告报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结合实际撰写法官助理业绩中期评估报告报考评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判团队负责人应当每月针对收集的业绩信息与法官助理进行业绩沟通交流,通过法官助理主动报告、定期面谈、审判团队会议、咨询等方式与法官助理共同确定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助理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采取实际行动,及时向法官助理提供可能需要的其他帮助。

第十三条  纪检信访部门及时汇总、核实举报或投诉信息。经查证法官助理行为确实存在不当的,应当每月向审判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部门随机确定当事人或律师开展回访工作,了解当事人对法官助理协助办案独立性业务工作的满意度。当事人意见仅作为评估参考。

第十五条  法官助理对业绩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发布评价结果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请;考评委员会组织审判管理部门开展复核,应在接到异议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业绩结果运用与反馈

第十六条 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结果运用是其业绩管理的根本,是考评委员会、法官助理所协助审判团队及法官、审判管理部门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业绩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法官助理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业绩结果反馈是业绩评价工作的最后一环,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决定预期目标的实现。各审判团队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对一有效沟通的形式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法官助理,由审判团队负责人与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结合考评结果及明细进行分析,共同探讨改进措施并规划改进的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 建立法官助理业绩档案,法官助理业绩评价结果应当纳入法官助理业绩档案,作为各级法院考评委员会开展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法官助理管理、评奖评优、福利待遇、员额遴选及奖励惩戒、职务任免、职级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院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法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唐凰:《重庆MT集团绩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重庆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2中国法学会编:《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页。

3此次调研共回收有效电子问卷732份,分别为员额法官486份,法官助理246份。参与本次调研的法官助理中80.46%在审判一线岗位,庭室领导岗位的法官助理人数占比为1.92%,综合部门、专门审判管理及其他岗位法官助理人数占比为17.62%。限于文章篇幅,问卷不一一展开。

4杨阳、张长征:《管理惯性与柔性的动态》,载《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第125页。

5陈雅丽、徐前权:《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研究》,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91页。

6陈雅丽、徐前权:《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研究》,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91-92页。

7何帆:《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实现员额“有进有出”》,载《人民法院报》201756日,第2版。

8冯海燕:《高校科研团队创新能力绩效考核管理研究》,载《科研管理》2015年第1期,第55页。

9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进展顺利108项改革任务已完成其余24项取得实质进展》,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542503.shtml20187月访问。

10详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第48条之规定。

11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第17页。

12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 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7165版。

13王静、李学尧、夏志阳:《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第30页。

14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21页。

15王庆廷:《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78页。

16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1期,第95页。

17参见中国法院网:《司法改革热点问答》,第25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如何区分?,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4/id/2823769.shtml20187月访问。

18花玉军:《审判辅助人员优化配置的制度藕合》,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3期,第12页。

19李晟:《法官奖惩制度的逻辑与定位》,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7期,第2页。

20章永乐:《国体、精英吸纳与荣典制度——以民国袁世凯时代为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106页。

21何奎:《组织认同对新生代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影响——基于组织公平感调节作用分析》,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23期,第107页。

22[]斯蒂芬P •罗宾斯等:《管理学原理与实践》,毛蕴诗主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页。

2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1期,第97页。

24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

25从相关规定出发,对法官助理独立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可参见课题组成员张丽、于筱江、刘志强:《科学界分职责 构建合理机制——天津和平法院关于司法辅助人员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6 728日第008版;王珊珊:《审判团队好帮手 精英法官后备军——人民法院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8 312日第006版。

26邹碧华:《法院的可视化管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页。

责任编辑:陈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