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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语境下法官心理建设之适格化
作者:方龙彪 焦明君 赵丽萍  发布时间:2019-04-03 10:37:05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法官在从事家事审判活动中的心理历程,对案件的处理以及家庭关系的弥合都起到关键性作用。然而实践中对家事法官的心理层面鲜有关注,对家事法官心理建设研究不够深入,使得家事法官心理健康不足,定位不明,不利于家事案件的审理与化解。

本文从家事法官的心理问题入手,以家事法官心理镜像和现实之下公正偏移为切入点,提出法官心理压力过大、审判理念冲突、传统审理模式不适等问题。在问题导向下,本文以M市两级法院和17家律所为调研对象,以568份有效问卷为基础开展实证分析,对抽样的家事法官工作状况、压力状况等因素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通过SCL-90等心理自评量表测试指标,分析家事法官心理压力现状,提出家事法官心理建设的两条主线,即围绕心理健康层面的“形”和心理定位层面的“神”两条主线展开。

结合外部机制对法官心理的影响因素分析,得出内外兼修促进法官心理建设的路径:一是从内,针对家事法官心理问题,提出成立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评估等方式关注和维护法官心理健康;针对家事法官的价值混淆,提出法官价值回归,以裁判者价值为基础,进行引导者价值修正。二是从外,通过合理人员配置、优化考核机制、多元化解家事纠纷等配套机制强化法官心理建设,推进家事改革。希望通过本文对法官心理建设的分析与探索,进一步拓展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有益路径。(全文共988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从法官的心理压力入手,通过对法官心理健康问题的实证考察,分析法官心理建设对家事审判的影响,探索对家事审判的有益路径。

1、明确提出家事法官存在心理价值定位冲突,家事法官不断在裁判“案结”和调解“事了”中切换,在裁判者信奉的规则之治和引导者强调的协商修复中徘徊,容易陷入内心纠结和价值混淆。本文在对两种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后,提出法官内心价值回归的路径,即法官回归到裁判者的本质,并以裁判者价值为基础,进行引导者价值修正。 

2、明确指出家事审判改革要从组建专业家事审判队伍入手,要从经历经验结构、综合知识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配置家事审判人员;要从内部评估考核机制上鼓励,从外部调查调解人员配置和多元机构组建上支持,内外兼修为家事审判助力。

创新研究方法:

1、引入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法:对抽样的家事法官工作状况、压力状况等因素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判定这些因素对家事法官工作的影响性。

2、采用心理学专业测评方法:通过SCL-90等心理自评量表测试指标,分析家事法官心理压力现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法和机制。

以下正文:

一个拥有真正美的心灵总是有所作为的,并且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

——黑格尔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和结构发生变化,家事审判出现新情势,给家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作为裁判者,家事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引导、考量和裁断,对家庭关系的弥合和社会价值的评判都起到关键性作用。心理决定思想,思路决定出路,家事法官的心理健康及价值选择在应对新形势的家事审判中尤为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家事法官心理影响及挑战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家事审判改革,各地实践不断涌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典型,对家事法官的心理层面却鲜有关注。法官是家事审判的践行者,休谟的心理决定论认为,心理特征决定行为模式,而行为模式又加深心理特征[1]。法官心理对家事审判影响不容小觑。

(一)心理镜像:家事法官成长三部曲

举例一:某法官初任时承办的第一起案件,是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该法官并未按照法律条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根据客观感受,认为夫妻感情尚有修复可能,坚持进行调解。后夫妻关系经过调解修复,双方重修于好。

多年后,该法官已为资深法官,回顾该案感慨颇多。简单的爱憎分明是公正的良心,凭借朴素善良和同情心,抱定对案件本来的情愫,对家事关系进行司法性修复,是初任家事法官的质朴心对案件的影响。

举例二:某女法官承办一起离婚案件,几经调解无果,已拟好裁判文书判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于第二日送达。当晚,女法官想起当事人的女儿对其苦苦哀求,希望不要判父母离婚的画面,产生深深怜悯。该法官正处孕期,想到自己即将为人母,出于同理心,第二日法官再次做当事人工作,竟成功调解了该案,当事人撤回了诉讼。

回顾整个案件过程,法官典型的心理特征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裁判是否需要拯救婚姻,维系家庭稳定,引导社会价值,用最适当的裁判维护家庭的伦理,是成熟家事法官的同理心对案件的影响。

举例三:在《法治中国说》栏目中,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家事法官周冰一在与杜万华大法官对话中谈到,所有的关系维系都需要有载体。婚姻必然通过爱、钱、性、关心、孩子,甚至靠信仰结合在一起,家事法官需要评估这些关系载体,综合各种信息判断到底是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而这些内心判断需要心理学等综合知识的辅助。

法官兼任心理咨询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是一种司法之冰下的温情。将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知识引入家事审判过程中,从倾听到交流,从引导到修复,是专业家事法官的理性对案件的影响。

从初心到同理心到专业化,都是正向、积极、健康的法官心理对案件的指引价值。在现实压力中家事审判改革,更应关注法官的心理层面对案件的巨大影响力。

(二)现实碰撞:家事审判表象公正之下的偏移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是复合型纠纷,较一般民商事纠纷而言,具有身份属性、情感属性和伦理属性,审判时本身就“费力不讨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家庭自由度增加,依赖性和亲密度下降,家事案件向复杂态势发展,给家事审判带来了挑战,更是给法官心理带来压力。为了研究需要,笔者对M市两级法院法官和该市17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调查问卷和个别访谈。M市位于中国中部省份,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处于全国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笔者向M市两级法院和该市17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发放550份和35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分别为370份和197份。参与问卷调查的84%法官和93%律师审理或接触过家事案件,为我们更好的对家事法官心理健康问题开展实证考察,以及分析家事法官心理建设对家事审判的影响提供了可靠依据。  

1、法官心理压力过大

随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法官办案压力增大,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参与调研的法官中有32.9%的人认为工作压力较大,有24.4%的人认为工作压力很大,有12.6%的人认为工作压力极大,这意味着参与调研的法官中有69.9%的人认为目前的工作压力较重或重。

参与调研的法官工作压力状况的均值位于压力很大与压力极大两个层次间,且非常接近压力极大等次。调研还显示,在当前的工作压力下,有近一半的法官会经常感到或持续性感到心理压力,心理压力已经成为困扰法官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家事审判质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2、家事审判理念冲突

审判理念是家事法官内心深处审理案件的思维导向和价值观念,传统的民事审判要求法官居中裁判,重视法律适用,重视诉讼的定纷止争,然而家事审判要求法官充分发挥服务意识,侧重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成员感情弥合。在问卷调查中显示,43.2%的法官表示难以把握深入家事矛盾的“度”,在居中裁判和调解修复矛盾中无从选择

同时,法官时间和精力有限,面对目前的繁重审判工作,参与调研的法官中有61.5%的人处于经常或基本上每天都加班加点的工作状态,59.4%的法官表示疲于应付目前的结案考核压力,只能在审限内结案,无暇开展深入调查取证和细致的说服化解工作。通过问卷显示,沿用传统审判模式,在现有的工作压力下,只能做到就案办案的表象公正,实质正义往往得不到维护。

3、传统审理机制造成家事审判压力重重

家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有较大区别,难点在于化解矛盾难度大,修复情感稳定家庭关系不易。沿用传统审判方式审理家事案件,往往会把复杂的家事矛盾简单适用法律规则裁判,个案效果并不理想。调查问卷显示,从审判方式看,审判实践中大多仍适用传统思路审理家事案件, 69.7%的法官仍采取简单化、程式化、格式化方式进行审理,甚至有6.3%的法官认为家事案件与普通的侵权、合同等财产案件没有区别,仅有12.6%的法官能够做到因案施策,有针对性的进行案件审理。从审理模式看,部分法院为均衡收案数,实行民事法官不分案由和类型循环收案机制,分散收案降低了家事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带来家事审判新的矛盾。

4、社会柔性期待与法律刚性裁判落差明显。

家事案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受到社会的关注度更高。社会对家事法官的期待,是更倾向于“青天”式的柔性期待,[2]希望通过家事审判,探查真相排忧解难,而且随着家事审判复杂化态势的呈现,这种柔性期待值随之愈高。然而现代法治理念,对审判的刚性要求,是通过理性思维和规则适用,作出严肃刚性的判决。社会柔性期待与法律刚性裁判正面碰撞,期望越高落差越大,不仅对家事法官的内心带来冲击,使得家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也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主观心理探析:案结与事了的内心纠结

(一)家事法官办案质效影响因素的相关性分析

家事法官经常面对情绪不良的当事人,处理复杂的家事纠纷,心理健康指数易受冲击。笔者选取可能影响家事法官办案质效的几个因素,采用Pearson相关性分析法,对抽样的家事法官进入法院工作时间、是否加班加点工作、目前工作压力状况、是否感到心理压力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判定这些因素是否对家事法官的审判工作有显著性影响。

是否影响审判工作与目前工作压力状况、进入法院工作时间、是否加班加点工作、是否感到心理压力均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表明以上因素对家事审判工作有显著性影响。分析结果说明,进入法院工作时间越长,从事家事审判的经验越丰富,在家事审判中越有可能实现好的案件效果;工作压力状况与时常加班加点显著影响法官的心理压力状况,进而显著影响家事审判工作。

从上表分析可知,是否影响家事审判工作与目前工作压力状况的相关性系数为0.898,呈现极强相关,与是否感到心理压力的相关性系数为0.546,呈现强相关;是否加班加点工作与目前工作压力状况的相关性系数为0.718,呈现强相关;目前工作压力状况与是否感到心理压力的相关性系数为0.853,呈现极强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加班加点工作直接体现目前工作压力状况,工作压力状况直接影响心理压力状况。对于家事审判而言,法官目前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状况直接影响其审判工作开展的质效,现实中法官承受的主观心理压力状况作为更深层次的因素,应该得到应有的关注。

这些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舒缓、排解,就会导致法官时常出现心力憔悴、疲乏、厌倦、烦躁等不良心境。另有调查显示[3],对随机法官群体作心理自评量表SCL-90的测试结果表明,受测法官表现中度以上症状的前五项因子分别为:强迫症状、抑郁、饮食、睡眠、焦虑和人际敏感,与全国常模的比较后,法官人群10个测量因子中强迫、焦虑、抑郁等7个因子均分明显高于全国成人常模,差异较为显著,说明受测法官总体心理健康状况不佳,久之,则会发展成为“强迫症、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甚至严重后果。

(二)家事法官内心价值冲突

家事案件与传统审判模式的不适应,随着案件复杂化,矛盾日益凸显,对家事法官的内心价值和裁判产生了较大影响。内心价值决定行为模式,家事案件的裁判是经过家事法官的内心选择作出,法官的内心价值定位势必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法官的裁判者价值,是法官的固有价值属性。法官要通过判断证据真伪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规则,居中作出公正判决。作为裁判者,法官要根据现代法治要求,根据对立当事人提供的客观证据,查明法律事实,而不能凭借主观臆断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外的事实,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裁判结果。[4]裁判者是被动的,裁判范围囿于法律之内,裁判结果要求公正中立。

法官的引导者属性,是蕴于法官裁判之中叠加的社会属性,即在现代社会中,法官在社会治理等方面所承载的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责任。[5]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特征,往往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故家事案件更注重调解的社会效果。作为家事案件的法官,在裁判者身份之上更要承担起社会引导者价值,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这要求法官主动深入到矛盾中,通过对当事人的沟通劝解,找到最适应双方的退让和妥协点,提出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引导者的价值实现,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具有相当大的宽容度。

家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数平均占总结案数的62.2%,近乎判决结案数的2倍,且调解和撤诉结案数呈逐年递增趋势,相较2013年,2017年家事案件的调撤数增长了40%,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家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家事改革以来,调解更是被作为改革的重项,备受关注。

同时,判决书中劝解式语言也显示了引导者价值。如媒体报道的南京某法院判决书中载明“亲要见面,爱要用心,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南昌某法院判决书附法官寄语“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这个案子最让我们放心不下的是生你们、养你们、为你们操了一辈子心的年近九旬老母难以安享晚年……等。笔者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家事案件的判决书,劝解式引导式语言常见于判决中。

然而裁判者信奉的规则之治和引导者强调的协商修复,价值选择并不相同,甚至有时截然相反,家事法官不断在裁判“案结”和调解“事了”中切换,容易陷入内心纠结和价值混淆。侧重于裁判者的刚性裁判,案件的调撤率得不到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功能也会相应弱化;侧重于引导者的柔性协调,使得法官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深入调解,替代部分社会职能部门的职责,不仅偏离法院职能而且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下愈加不现实。随着“调解”与“审判”界限的模糊化,以裁判思路作出的调解会使得当事人实质上获得裁判结果却丧失了上诉等诉讼权利,带来诉讼调解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6]。以调解方案内容作出的类判决会使得案件的法律应然结果受到协商妥协影响,甚至偏离实质正义。因此家事法官的内心价值选择是家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受限的家事法官同理心

同理心,又称共情,是影响社会评价的心理因素。家事案件的固有人文属性,要求家事法官具有非常强的伦理性和社会性,在审判方式方法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用同理心去裁断案件。比如前文所述的镜像二,能否与当事人共情,在传统民事案件中并不明显,但在家事案件中往往起到点睛之笔。

法官的同理心与法官年龄、社会阅历以及法官职业信仰、社会责任感等呈正相关。在调研和访谈中发现,在目前的审判环境中,针对同理心,34.2%的法官表示“能够理解当事人,会站在当事人立场设身处地考虑案件综合处理”;50.2%的法官表示“案件太多,能够考虑当事人境地但鉴于客观因素受限无法更好处理”,还有9.6%的法官表示“当事人想法过于偏激,理解和沟通上存在困难”。法官用同理心裁断,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在现实中,法官的同理心受到较多客观限制,不能发挥应有价值。

三、客观机制影响:外在盾牌与盔甲的缺位

外在是心理的表现形式,又反作用于心理。法官心理建设需要外在机制的支持与配合,如成熟的法官结构、优化的法官配置、合理的考核机制等。客观机制的缺位,对法官主观心理影响甚巨,对家事审判的效果也产生不良影响。

(一)家事法官结构性影响

家事案件要深入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伦理纠葛,这对家事法官团队提出了更为专业化和结构性的要求。法官的年龄层次、社会经验和人际沟通能力必须予以重视。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家事法官作出了特别任职限定“家事法官应遴选对家事案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人员及未曾结婚之人员,原则上不得承办”。[7]家事法官除具备必要的法律资历外,还应当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协调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且有婚姻经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性、教育学和心理学相关知识。当前,对家事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阅历要求已成共识。

然而纵观家事审判实践,很多家事法官从高校毕业直接进入家事庭工作,缺乏经验和自身经历,甚至有媒体戏谑总结为“那些年我们尚未结婚就审理的离婚案件”。笔者对M市两级法院的家事法官进行调研发现,家事法官整体上偏年轻法官,社会阅历较浅,年龄层次结构欠优化。在参与调研的法官中有占比34.6%的人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下,工作时间为5-10年的法官人数占比为23.3%,意味着参与调研的法官中有57.9%年龄不超过35岁。

家事法官在在性别结构上也欠缺合理性。例如,M市法院的家事法官中几乎清一色女性,其中MY区法院家事审判庭是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均为女性。虽然女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上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角色更柔和,易深入家事矛盾的中心进行调解。但是男性法官在处理家暴案件、以男性纠纷为核心的家事案件中具有优势,因此在家事法官的性别结构上可倾向女性,但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男性。

(二)家事法官的人员配置和审理模式影响

家事审判不容忽视的困难之一是司法人员的配置,家事审判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目前婚姻家庭法专业的工作者较少。相较于民商事案件,很多法官对家事案件存在较大的偏见,认为它是琐碎细故,没有专业‘技术含量’,而且家事案件调解难度大,常常吃力不讨好。”[8]部分经验丰富的法官不愿意审理家事案件。随着家事案件复杂多样化态势,面对家事领域的前沿问题时,非家事专业的法官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往往解决纠纷简单化,不能有效化解争议。法院在家事法官的专业性培训上也欠缺相应的支持,致使家事专业人员储备不足,专业知识更新不够系统。

在审判模式方面,很多法院采用民事审判庭循环收案模式,每位民事法官都有可能受理任何一种民事案件,包括家事案件。循环模式的优势是相对均衡了法官的收案压力,然而术业有专攻,随机分案会导致家事审判的专业性程度进一步弱化,家事案件区域一致性难以达成。

(三)法官考核机制影响

目前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同等接受案件质效评估和法官绩效考核,对家事法官的心理也造成一定的冲击,部分家事法官因此怠于进行调解。而家事案件需要在不断调解的基础上解决人际关系纷争,达成合意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充分理性,能够仔细权衡利弊得失[9]。因此家事调解不是一蹴而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家事案件激增,在审限既定的情况下,家事法官只能压缩调解时间,以法官为主导介入调解,这种调解方式与诉讼并无本质不同,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调解对情绪处理的需要,也无法发挥出调解的功能。在现有的法官考核机制下,对所有案件不分类型的以案件数、结案时长、结案率为正向激励机制,使得家事案件的调解和裁判质量均面临风险。

四、内外兼修:法官正向心理建设破解家事审判困境

目前各地法院家事改革,多以机制构建为核心展开,极少有法院关注到家事法官的心理建设层面。笔者认为法官是审判的践行者,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要以家事法官心理转变为改革之源,从家事法官着手,内外兼修破解家事审判困境。

(一)内化于心,家事法官心理建设

1、关爱和维护家事法官心理健康

重视家事法官的心理健康对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实现家事案件“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意义。M市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法官心理健康对家事审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上,法官选择人数占比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1)法官会理性对待案件、感性引导当事人;2)法官会使案件处理更加人性化,会积极修复损坏的社会关系;3)法官会自我调整、摆脱负面案件对自己及其他案件的不良影响。而律师群体的认识趋同。可见,受访者多数认可家事法官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化解,会使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合理、人性化。

关注法官的心理健康,不仅是关爱法官,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改善目前法官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状况不佳的现状,需要有针对性的构建长效机制,促进法官心理健康。

1)开设心理咨询室,开展法官心理健康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学专项讲座,引导法官及时自我舒缓心理压力,正确面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困境,提升家事法官职责要求的心理品质。可支持家事法官学习心理学知识,不仅能够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也将大大缓解家事法官的心理焦虑状况。

2)定期开展心理评估,技术化干预心理危机。定期进行法官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法官心理健康档案,根据调查到的法官压力源,制定调整缓解压力的有效对策。针对法官职业特点,研究制定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做好前期识别、预防控制等工作,对产生心理危机的法官进行技术化干预,采取心理访谈、沙盘疗法等方式,及时进行心理干预,矫正心理障碍。

3)关注法官心理健康,应培养和增强法官对案件当事人的疏导和矫正能力,这对于家事法官尤为重要。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更易产生激动情绪或过激行为,法官心理健康程度,不仅在于解决自身心理问题,更是对当事人心理进行疏导和调整,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从心理学视角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根源和心理症结,更为顺畅化解矛盾纠纷。

2、家事法官内心价值回归

家事法官是法官的一员,所实现的价值同其他法官并无二致,都是法治社会中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作为裁判者的价值选择是法官的根本属性。作为家事法官,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改革要求,是实现司法上公平正义的附随结果,[10]也是引导者的价值追求。

构建家事案件的综合协调平台,[11]使得家事案件在进入对抗式诉讼之前,在相对平缓温和的环境中,进行更深入调查和有效协调,避免了家事法官陷入调判两难。家事改革的诸多创新措施,如:引导者视角扩大到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身上,促使案件进入审判前被其他形式的解决方式分流,减轻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压力。使法官在裁判者和引导者之间进行角色剥离,这样的改革措施确保法官回归到裁判者的本质,并以裁判者价值为基础,进行引导者价值修正。实践中,以家事法官为中心建立家事调解团队,调解优先,调判分离的试点机制初见成效,如安徽省马鞍山市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山东省即墨市法院的“专门化+专业化”机制、福建省石狮市法院“三说三心”模式等,法官对家事案件起主导作用,将具体的调解工作交由其他组织平台或工作人员,法官不影响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时及时介入进行裁判,既掌控整个案件走向又确保司法独立性。

进入审判程序后,家事法官应在裁判者的价值基础上,兼顾引导者的价值,家事案件的固有人文属性,也要求家事法官应具有非常强的伦理性和社会性,在审判方式方法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用同理心去裁断案件,并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融入案件中。如一起父母子女之间的债务纠纷,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12]家事法官在裁判者基础上将引导者的功能最大化,寓教于判,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又展示了温情判决的人性化光芒,让当事人和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达到更好的裁判指引效果。

(二)外化于形,完善家事审判配套机制

1、配置专业化家事法官队伍

专业家事审判队伍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从人员经历看,家事法官需要有婚姻家庭经历和丰富生活经验,才能真正从家事案件复杂关系中洞察症结所在,深层次判断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现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使得案件处理兼具法律和社会效果。从法官配置看,男女性法官需要进行合理搭配,女性法官更具有亲和力和说服力。女性法官可占据多数,但男性法官不可缺少。

家事案件主要处理家事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官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契合点调和当事人的感情。除了涉及法律问题,家事案件经常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知识,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均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师等资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处理家庭矛盾纠纷,更通过谈心、劝解等方式,进行心理干预,平复和减少家事矛盾带来的心理创伤。[13]

2.调整家事案件评估考核机制

指向明确的家事考核体系,能够充分调动家事法官积极性,对法官心理和办案效果具有明显助力。对家事审判的评估,不能简单套用其他民事纠纷的评估方案,不能仅以案件的办结作为评价家事审判质效的标准,要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14]应当充分尊重家事纠纷的长期性,情感性,持续性等特点,而不能过分的以结案为目标导向,只能通过充分的倾听各方诉求,给足情绪缓冲时间,促进纠纷各方有效沟通,以重构或修复受损害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纠纷的永久性或长期性解决。对家事案件采取回访机制,更多关注当事人满意度,感情复合率,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化等指标,切实提升家事案件质量。

3、两“员”修复家事关系

建立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制度。家事调查员和调解员犹如鹰之双翼,对家事纠纷的修复和案件的化解,更对家事法官的工作分流和心理压力舒缓具有重要意义。坚持诉前调解原则,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吸收长期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成为家事调解员,例如离休司法工作者、教师等。家事调解员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不预设立场,以消除对抗作为出发点,以倾听和情感为纽带,弱化家事诉讼的对抗性,通过理性沟通与对话平和的解决问题。而家事调查员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工作能力可以弥补法官知识框架的不足,借助家事调查员的力量强化司法职权干预,可以为纠纷调处化解提供专业力量和技能。

4、建立家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解家事纠纷,是构建家事法官正向心理,减轻家事审判压力,促进家事矛盾真正“案结事了”的重要通道。家事纠纷的化解需要借助多方力量,其中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民间组织。多元参与、多方配合,建立一体化综合协商工作机制,易获双赢结果,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多元化格局入手,积极构建家事纠纷综合协调机制,并依托家事审判机构,有效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司法,民政等机构的力量,建立多方长期协作机制,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2018年“两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内表示,要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优良传统,让家庭成为人生的幸福港湾。以人为本,构筑和完善家事法官心理建设,培养充满司法之爱又还之以爱的家事法官,势必为家事改革带来强有力的推动。成功的家事审判改革,必将让人的世界更美好。

 



[1]戴维·迈尔斯(David Myers)著,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社会心理学》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1月版,第51页。

[2]瞿卫东:《民众青天情节与当代法官角色的悖离》,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9期,第118页。

[3]于鑫:《法官职业压力的内在原因与组织支持完善》,载《山东审判》2013年第4期,第53页。

[4]江国华:《常识与理性:法官角色再审思》,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3期,第16页。

[5]陆而启:《法官角色论——从社会、组织和诉讼场域的审视》,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289页。

[6]李浩:《论法院调解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第15页。

[7]姜世明:《家事事件法》,元照出版社2014年版,第221页。

[8]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9]汤鸣:《家事纠纷案件调解实证研究》,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41页。

[10]王璐:《我国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载《吉林大学》2017

[11]赵秀举:《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122页。

[12]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书。

[13]周瑞平:《消融家事纠纷的雨山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70821,第05版。

[14]杜万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606月,第38页。

责任编辑:陈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