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很难将“闲”与法官的生活联系在一起。为不负国家重托,为实现人民期愿,他们栉风沐雨,夙夜在公,哪里得闲?但是辩证地想来,要达成长久、高效地服务于社会的理想,还真缺不得一个“闲”字。首先是要以“闲”来缓解过度的疲劳,更重要的是要以“闲”来培养崇高的人文情怀和道德节操。法学先贤吴经熊在《法律教育与法律头脑》一文中写道:“有了超俗的思想,才配办理世俗上的事务。因为识得法外意,才算识得法内意。”这“超俗的”、“法外的”东西正是要从“闲”处得来。倘若法官不知人间疾苦,不在法律与人生的关系中寻找法理,不重视个人修养,则难以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为民”,完成法治使命。所以法官需要一点闲工夫,对人格加以涵养,对性灵加以慰藉。
说闲话易,做闲事难,闲者自有一种风骨。“闲”是一种恬静的生活状态,并非无所事事。闲下来,才有机会与美好的事物结缘。山间水畔,松下竹边,古来多少闲逸。西哲柏拉图说:“许多伟大真知灼见的获得,往往正是处在闲暇之时,在我们的灵魂静静开放的此时此刻。就在这短暂的片刻之中,我们掌握到了理解整个世界及其最深邃之本质的契机。”
闲下来做些什么?
闲时可读书。读书能改变人的气质,能涵养人的精神。法官因职业需要,研习法律是为常事。这里只讲读闲书。闲书读来无刻苦之压力,却润物无声。好的书籍如良师益友,具有治愈性——使糊涂变得明白,使狭隘变得豁达,使笨拙变得灵巧。此外,读书可以培养人的文学素质。《论语·雍也篇》记载了一段关于文字形式与内容的论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我们据此演绎出一个道理:读书孕育出来的文学性,对于法律人极为重要。十七世纪的哲人维科就说过:“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近世的西方还出现了“法律与文学”运动,著名的美国法官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都认为文学对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波斯纳法官还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学力可能是法官的优秀特质中比分析力更为重要的一个特质。”
沈家本是清末修订法律的主要主持人和代表者,担任过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大臣等职,一生忙于公务和法学教育,著作等身。他的《日南随笔》,所记多为读书、趣闻之考据辨伪,略涉市井生活。书中引言有云:“以消余闲胜博弈矣”。可见其并非真闲,而是闲下来读书、写作。我读他的《寄簃文存》(关于刑法改革的奏议、论述等)、《历代刑法考》时,确能觉察到作者对社会问题的关切之情以及文辞雅正的兴致。这正是文学力的体现,是闲时的积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闲时可品茗。茶之道,是一种人格修行方式,不一定要用规范的仪式来承载。品茗重在闲适,重在品。闲适如茶,木叶遇水,心安事定。勤劳的农人做完田里的活,坐在树荫下喝一碗茶,是一种闲适;法官办理完一个案件,活动一下筋骨,为自己沏一杯或浓酽或清淡的下午茶,也是一种闲适。澄心而坐,暂离烦乱,慢慢等一壶水开,等茶香氤氲,不急不躁。洗去心尘,正念一以贯之,而纯粹相续。若能于品茗时悟出“平常心是道”、“无事是贵人”、“日日是好日”,便是得了茶道的正果。
闲时可种植。抚松倚竹、修枝剪叶,需要一种闲情逸致。一个“闲”字,喻院内草木葳蕤。草木有本心,人常与翠草秀木为伴,可触发悠远之思,明晓淡泊之理,增益高雅之气。在中国文人的精神空间里,植物占据了很大版图。《诗经》里有荇菜、薇、蒹葭……《楚辞》里有佩兰、荪、扶桑……陶渊明之爱菊、周敦颐之爱莲、苏东坡之爱竹……今人也有不少描写、颂扬植物的诗文,如朱自清先生的《荷塘月色》、茅盾先生的《白杨礼赞》、杨朔先生的《荔枝蜜》……这些美好的具有独特象征意义的花草树木,受有识之士拜服。他们皈依大自然,追求与梅同瘦、与竹同清、与菊同淡的境界。关于种植和修养的关系,《闲情偶寄》浇灌竹木一段论述最妙:“能以草木之生死为生死,始可与言灌园之乐……督率家人灌溉,而以身微勤,节其劳逸,亦颐养性情之一助也。”
以闲事来涵养人格的实例,法律界另有一个极好的:姚瑞光先生在我国台湾地区担任法官三十八年,在台湾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等高校讲授民事诉讼法,从事法学研究已逾七十年。谢怀栻(社科院终身教授)在给他的寿辰贺辞中写道:“姚先生虽年届八旬,而健康甚佳。至今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的研究,笔耕不辍……暇时则以茶道园艺等事怡养身心,自得其乐……”闲事保障了姚先生事业历久的身体条件,更是滋养了他长盛不衰的敬业精神。
因为客观上的任重道远,法官须得日复一日从事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但有心人不以忙闲作辍,“心不择时息”,“闲者静于观取”,生活本来就可繁可简,片刻的闲适也不应嫌短。闲者自可在琐碎的每一刻坚持本真、虔诚、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