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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中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14:33:43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上午,马鞍山中院召开“4·2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民事、刑事案例。



2022年,马鞍山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5件,审结了一批涉及“如家”、“古井贡酒”、“清风”等知名品牌的案件,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全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案件5件,审结3件,判处有期徒刑11人,判处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74万元,有力保障了市场环境和秩序的稳定,为本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质量强市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深圳市某公司与杭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公司系某款跳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杭某在某购物网站的店铺销售与深圳市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设计的产品,深圳市某公司认为杭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设计,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和误认,杭某主张其销售的诉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其以合理价格从某购物网站的其他店铺处购买,属于一键转卖模式,但来源并不能够确认。遂判决杭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市某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为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中级法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管辖权。该案是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件代发”模式虽给经营者带来便利,但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又不满足主观无过错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条件,经营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与马鞍山市某经营部、广州某贸易公司、湖州某复合材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系某款婴童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发现马鞍山市某经营部在网络上销售的儿童坐便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请求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书,认定马鞍山市某经营部销售的儿童坐便器落入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责令马鞍山市某经营部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之后,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是总经销商,湖州某复合材料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已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经对比也可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故马鞍山市某经营部销售的相关产品构成侵权。马鞍山市某经营部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广州某贸易公司系总经销商及进口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广州某贸易公司赔偿厦门某儿童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5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上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案在受理之前,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已作出的行政裁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决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并作出判决。这种纠纷处理方式整合了矛盾纠纷解决资源,解决当事人的举证难问题,为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更多的选择途径。


三、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马鞍山市某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系“如家”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人。马鞍山市某旅馆获得授权开设首旅如家酒店集团旗下的“派柏”品牌输出酒店后在旅馆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马鞍山市某旅馆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鞍山市某旅馆拥有首旅如家酒店集团旗下的“派柏”品牌商标使用权的授权,但其单独使用“如家”文字的这一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对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享有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马鞍山市某旅馆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的是“派柏·云酒店”名称,且其装修风格与“如家”系列酒店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混淆。遂判令马鞍山市某旅馆停止侵害,并赔偿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典型意义】由于目前市场上商标体系较为复杂,而普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限,部分人在获得品牌授权后会误认为自己有权并实际使用被授权使用品牌的上级或下级品牌,此种情形应当认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授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但由于此时被授权人并不具备主观恶意,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凸显了判决的普法、教育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某科技公司与马鞍山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为生产销售食品容器的企业,是“图片”商标、“图片”商标、“图片”商标的注册人,注册类别为盆(碗)、纸或塑料杯等。马鞍山市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的店铺里销售的一次性碗,店铺的图标等标有相似标识,该店铺的销售量较大。某科技公司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虽取得注册商标权人徐某的授权,但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标注了生产商信息,亦不足以消除误认的可能性,马鞍山市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马鞍山市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商标的声誉是不断积累的。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达到傍名牌的效果,往往会注册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标,并把商标的字体或图案更改为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标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该种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敦促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合理、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培育自己的品牌。


五、仲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8、9月份,仲某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通过互联网某论坛下载的《武林外传》电脑端网络游戏服务器端源代码程序进行测试、修改,并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开始运营该私服游戏。2021年4月1日,仲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仲某共收取玩家充值27万余元。经鉴定,仲某所运营的私服游戏使用了《武林外传》游戏客户端和服务端程序,仅修改并替换了部分文件,两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2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所谓私服游戏,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运营,本质是盗版网络游戏,严重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