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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马鞍山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要闻速递(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3-05-10 08:36:3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马鞍山法院突出重点不断加大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力度,发布民间借贷、工伤认定、开设赌场等方面的民事、刑事案例,持续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案例一:还钱有风险,借钱需谨慎


2018年,季某因经营美容美发店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李某借款,李某二话不说,通过微信转账其5万元。2018年年底,季某归还2万元。2021年7月至11月,李某又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借款给季某,共8万元。2022年1月开始,李某多次微信联系季某催要借款11万元,季某虽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季某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其转账,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述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季某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在李某催款后仍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主张季某归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博望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季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借钱、转账都须保持高度警惕,保留好证据,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想挣钱需合法,人生添“赌”受刑罚


被告人王某、林某、陶某三人共同以管理人的身份,利用 “锋视棋牌”APP组建朋友圈,三人轮流对亲友圈进行管理,通过微信、支付宝与赌客结算输赢,获取抽头款,获利由三人平分。


花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某、陶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最终,三名被告人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请广大群众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远离赌博诱惑,摒弃赌陋习,自觉参与对网络赌博的社会监督,发现赌博网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三:工作时突发疾病应否认定工伤?


公司安排员工张某驾驶货车送钢材,员工黄某陪同送货。2021年3月,张某在高速路上驾驶货车时紧急避让一辆变更车道的小汽车,导致与另一辆发生碰撞。事发后,黄某下车搬运散落在事发现场的钢板,随后昏迷并先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数无效死亡。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无责任。


该公司和县人社局申请黄某工伤认定,县人社局认为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晕厥送医抢救,因诊断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和县法院提起诉讼。另查,经过鉴定,黄某的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为20%-30%。和县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上诉后,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如何辨别职务行为防范交易风险


2020年,某镇政府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工程公司,该公司委派第二被告汪某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汪某以该工程公司的名义委托原告李某自带挖机到该项目工程提供劳务。汪某与李某进行结算,汪某于当日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其劳务报酬共计18835元,欠条落款为该项目部并有汪某本人签字,但并未加盖公司印章。后李某多次向该工程公司及汪某催款未果诉至法院。在当涂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促成李某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16000元的一致意见,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给付,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普法课堂


导致本案成讼的关键点在于,汪某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李某提供劳务并结算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承揽方应如何有效辨别对方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呢?


1.问。询问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以及其行为是否以被代理人/公司的名义实施;


2.看。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与其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3.查。查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被代理人/公司的授权,其与被代理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核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所担任职务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授权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等;


4.签。在提供劳务前建议与行为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有被代理人签字或由被代理公司加盖公章。


案例五:以介绍工作为名行诈骗之实 男子获刑9个月


2022年,被告人刘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杨某、王某介绍工作,以保险费、办证费、服装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王某钱款。被告人刘某将骗取钱款用于自身消费。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雨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62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 6200元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示 


求职没有捷径,只有脚踏实地。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选择正规途径,花钱“找关系”不可取。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不要盲目轻信他人,对于身边熟人也要注意防范,切勿听信“有门路”“托关系”,以免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损失。如若不幸被骗,千万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