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手段贩毒、容留他人吸毒……今年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马鞍山中院刑一庭精心整理,选取4起具有代表性、警示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对打击毒品犯罪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和践行“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
一、“大学生”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张某,案发前系南京某大学在校学生。因吸毒曾多次受行政处罚,先后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张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在行政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年来,我市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本系前途一片光明的高校学子,因交友不慎,堕入毒品的泥潭,不能自拔。被告人张某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进而以为提供场所与他人一起吸毒也不构成犯罪,最终误入毒品犯罪歧途,从毒品的受害者变成毒品犯罪的实施者,锒铛入狱。此案告诫公众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远离毒品,也不能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
二、农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
为预防自家养殖的小鸡生病,农妇王某于中秋节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自家菜园播种罂粟种子。后罂粟开花结果,王某用旧窗帘布等物遮挡。后石杨派出所民警发现予以铲除,现场清点共计529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系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的被告人系生活在农村的妇女,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明知罂粟为我国明令禁止种植植物,仍大量种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综合考虑其文化素质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社会危害性及偶犯、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管制三个月,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三、利用快递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汤某通过毒犯张某介绍与被告人冯某取得联系,商量从冯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汤某将现金交给赵某,要求其存入银行卡后,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账至冯某银行卡,用于购买毒品,冯某收到该款后,将毒品藏匿于电吹风内通过快递邮寄到马鞍山市某小区。该快递到达马鞍山市后,汤某让米某帮忙取该包裹,米某取到快递包裹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日益便捷,由于邮寄环节缺少检验,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把目光瞄向了邮寄贩毒,妄图以此为掩护,掩盖罪行。本案被告人冯某事先与毒品下家汤某谈好毒品价格、数量、付款方式,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交付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更广,传播更为迅速,大大增加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治理的难度,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规范寄件方信息核实。本案最终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彰显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
四、“孕妇”贩卖毒品案
毒犯汪某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在本市医院附近,贩卖给刁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6克;后被告人李某又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刁某,共计约6克。被告人李某系孕妇,在监外执行期间,利用怀孕机会继续贩卖毒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所判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元。
近年来,女性毒贩利用连续怀孕生子规避刑罚执行事件频发,本案中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频繁更换住所及联系方式,妄图通过连续怀孕来规避刑罚处罚。后人民法院经多方协调,将李某的两名幼儿妥善安置至当地福利院后,将被告人李某送监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