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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服务差为由拒缴物业费,法院这样调解
  发布时间:2023-08-23 17:07:37 打印 字号: | |

安居乃民生大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马鞍山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拒交物业费引起的纠纷,承办人通过实地走访、多轮调解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最终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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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物业业主对簿公堂

某物业公司自2012年起管理小区,王某2018年入住小区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物业费缴纳方式等内容。2023年4月,物业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9年至2022年的物业服务费2879元。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与管理存在小部分瑕疵,酌情减除10%,判决王某支付管理服务费2591元。

王某立即提出了上诉,列出服务管理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响应不及时、承诺事项不履行等“罪状”,认为其拒付物业费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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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精准提炼争议焦点

马鞍山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李豪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联系,悉心倾听其诉求,摸清争议的来龙去脉。王某提出楼道防盗门年久失修、自己掏钱维修产生费用,防盗门无法开启与门卫沟通时被辱骂,车辆进出通道被占用,住宅楼层高水压低用水不方便等异议。李豪经过沟通了解到王某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上诉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此举敦促物业公司尽快解决房屋及小区的问题。

弄清问题症结后,李豪组织物业公司和王某到小区实地走访,对业主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逐一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后,李豪再次组织双方谈话,物业公司提出车位通道占用是相邻权问题,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也没有责任和义务解决水压低的问题等回应。眼见自己的服务需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王某一时气愤难耐,当场表示拒绝调解,案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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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到位,剑拔弩张变握手言和

考虑到物业服务的长期性和合同后续履行,李豪意识到这个纠纷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要实现“案结事了”。为此,他展开“背对背”调解,释法析理劝说物业公司当好“管家”角色,换位思考体谅业主美好居住条件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物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分析利弊,耐心引导王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以避免日后矛盾越积越深,影响其居住质量。

经过深思熟虑,李豪提出解决王某服务需求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并推动物业公司采取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缮小区内破损设施,联系供水集团上门解决水压低的困难,改善提高服务态度和加强小区内公共区域管理等举措。下足一番“苦功夫”,争议问题“各个击破”,物业公司和业主最终心平气和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维修防盗门费用后,王某同意支付剩余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申请撤诉,这起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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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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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涉民生类纠纷,标的额虽小,却牵动着业主的心,不妥善处理就会影响业主的居住权益及幸福感、获得感。物业公司要当好“管家角色”,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充分倾听业主需求,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努力提升业主的服务体验,不断改善并提高服务质量。

如果物业公司根本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主要义务,业主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方式解决,但不能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拒缴物业费可能会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收回运营成本,从而降低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