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三季度执行工作调度会部署,积极开展全市“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深化执行联动机制,部署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10月24日,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推进会。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徐根周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中院执行局负责同志,各县区法院分管院领导和执行局(庭)长参加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前三季度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解读全市法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流程,对贯彻落实全市“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会议还通报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指标情况,部署了执行信访、案款管理等工作。各县区法院汇报了今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重点就深化执行联动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就扎实推进全市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会议强调: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协作、深化联动,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的现象,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二要进一步强化联动协作,完善巩固常态化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统筹调度,积极主动做好与公安、检察等单位的工作衔接,细化完善线索移送、证据搜集、移送审查、审理判决等环节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凝聚打击共识、汇聚攻坚合力。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人员名单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努力从源头减少拒执行为发生。
普法小贴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抵押、虚假租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企业名称、恶意注销工商登记、恶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方式对抗信用惩戒和财产调查措施,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4)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