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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毒,必严惩!2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5:5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今天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马鞍山中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仇某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仇某驾车至外省以5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共计25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运回马鞍山市,后仇某将其中部分毒品卖给被告人刘某。后仇某发现毒品质量太差,遂找谢某某更换毒品,谢某某将毒品退给上家被告人王某某。后谢某某再次购买毒品并更换了8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仇某,仇某再次将毒品运回马鞍山市,并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刘某。

2018年2月,被告人章某经刘某居中联系,出资25000元向仇某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仇某收到毒资后,驾车至外省从谢某某处购买171.89克“病毒”。后仇某在马鞍山南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4包毒品疑似物重171.89克,扣押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该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7%。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7000元的价格将重约9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某。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00克冰毒辅料冒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误以为该冰毒辅料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遂支付15000元给王某某。

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将4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20克冰毒辅料掺杂后,以10200元的价格贩卖60克毒品给谢某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马鞍山市一小区吸毒人员叶某家中,先后两次分别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包重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叶某;另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门口、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门口,先后两次分别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1包重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处被告人仇某、谢某某、王某某、章某、刘某、苏某某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十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释法明理

关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处、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如何认定及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托购者、代购者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处、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本案中对从谢某某随身物品中搜查出来的两包分别重约6.94克、4.68克毒品疑似物,以鉴定结论认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6.94克为贩卖数量;对从刘某住处搜缴的0.93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应予计算在其贩卖毒品数量之内。毒品是人类的公害,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对毒品的警惕意识,杜绝所有参与毒品的行为发生。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七次通过快递,分别向胡某某、张某、魏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104.93克,其中一次未遂9000元,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查获毒品海洛因0.59克,共计105.52克。朱某某购买毒品后,先后十七次在本市贩卖毒品。被告人冯某某为了获取好处,先后四次听从朱某某的安排,帮助朱某某接收快递包裹。被告人魏某某为向刘某某、汤某某、艾某、朱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多次购买毒品。被告人许某某、蔡某、姚某到云南省个旧市快递公司邮寄毒品。其中被告人姚某先后五次参与,被告人蔡某参与一次,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二次参与。被告人岳某二次介绍“倪姓男子”向魏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胡某某向魏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张某帮助胡某某到云南省某市快递公司邮寄毒品,并单独贩卖毒品给魏某某和朱某某,及一次未遂9000元,在其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汤某某、艾某先后二次向魏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汤某某、艾某收到毒品后在马鞍山市进行贩卖,其中汤某某先后十七次贩卖毒品,艾某先后六次贩卖毒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岳某、姚某、张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到二万元不等的刑期。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中聋哑人涉毒,与其生活圈子狭窄、法律意识薄弱有很大关系,遇到同是聋哑的吸贩毒人员,便很轻易被带入毒品圈。法院将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结合社会上各种机构、组织的力量,注重对不同行业及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宣传,希望相关单位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反毒知识的培训、宣传,只有“精准打击+精准帮扶”,才能为优化社会治理提供司法助力。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