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皖江晚报》第三版以《马鞍山中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为题,报道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范非法集资意识,7月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吸收42名群众资金807万元
2015年至2018年3月,某生态旅游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办事处,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册,制定推荐奖励制度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该生态旅游山庄的发展前景来吸引投资。投资存款人江某等42人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把存款共计807万元汇到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同时由生态旅游山庄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给存款人,并与存款人签订会员众筹协议书、会员协议书。吸收投资人存款后,章某分次向当地财政局交纳土地挂牌拍卖保证金,其余用于发放投资人的本息及公司支出。42名被害人陆续领回“利息”等名目的部分资金,尚有损失5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生态旅游山庄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利回报、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判决被告单位生态旅游山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P2P网络集资诈骗287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公司,建立P2P网络投资平台“某易贷”,在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资格的情况下,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投资产品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QQ群等对外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充值奖励、续投奖励等多种方式吸引注册投资。2016年,“某易贷”平台因资金问题多次关闭又上线。截至案发,李某尚未归还投资人邓某等人28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及刑事法律,致使集资参与人蒙受严重损失。广大群众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